五至十級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時一次性計發(fā)標準
時間:2010-07-13 來源:重慶網cqw.cc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或者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或者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fā),其中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以按月發(fā)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fā),初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按15年計算; 已經領取了傷殘津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fā),其中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依據: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fā)〔2003〕82號)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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