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學生申訴辦法
記過、留校察看、被開除學生不服可申訴
時間:2023-02-19 來源:重慶網(wǎng) 作者:cqw.cc 我要糾錯
《重慶市學生申訴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jīng)2022年12月8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目前已正式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據(jù)了解,本辦法是為規(guī)范學生申訴工作,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依法治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的。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等單位(以下統(tǒng)稱學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對學校作出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可以向學校遞交申訴書,提起申訴;口頭申訴的,學校應當書面記錄。
辦法規(guī)定,學生申訴由本人提起。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處理學生申訴應當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保護學生隱私,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下列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訴:
取消入學資格、學籍等處理決定;停學、休學、復學、轉學、退學等處理決定;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決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申訴的其他處理或者處分決定。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提起申訴,由學校作出復查決定;對學校復查決定不服或者認為學校逾期未作出復查決定的,可以向申訴處理機關提起申訴。
其中,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除外)學生向學校所在地的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技工學校學生向學校所在地的區(qū)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申訴;高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學生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
學生對申訴處理機關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或者認為申訴處理機關逾期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辦法還明確:學校不得因學生提起申訴而加重處理或者處分。
重慶市學生申訴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學生申訴工作,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依法治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等單位(以下統(tǒng)稱學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對學校作出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三條 處理學生申訴應當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保護學生隱私,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學生申訴由本人提起。
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
第五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下列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訴:
(一)取消入學資格、學籍等處理決定;
(二)停學、休學、復學、轉學、退學等處理決定;
(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決定;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申訴的其他處理或者處分決定。
第六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提起申訴,由學校作出復查決定;對學校復查決定不服或者認為學校逾期未作出復查決定的,可以向申訴處理機關提起申訴。
教育行政部門、區(qū)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申訴處理機關。
第七條 學校、申訴處理機關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還應當有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代表。具體申訴事項的復查可以邀請校外法律、教育等領域專家參加。
申訴處理機關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申訴處理機關負責人、相關內(nèi)設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具體申訴事項的審查可以邀請行業(yè)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法律專家、教育專家等參加。
第八條 學校作出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應當告知學生提起申訴的期限以及方式。
學生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可以向學校遞交申訴書,提起申訴;口頭申訴的,學校應當書面記錄。
第九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復查學生申訴事項,并向學校提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的復查意見。
第十條 學校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復查意見,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的復查決定,并出具復查決定書。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復查決定的,經(jīng)學校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第十一條 學生自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者認為學校逾期未作出復查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可以向申訴處理機關提起申訴。
第十二條 學生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申訴處理機關提起申訴:
(一)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除外)學生向學校所在地的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
(二)技工學校學生向學校所在地的區(qū)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申訴;
(三)高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學生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
第十三條 學生向申訴處理機關提起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訴書。內(nèi)容包括學生、學;厩闆r,申訴請求、事實及理由,申訴日期,并由學生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二)學校出具的復查決定書或者學生曾向學校提起申訴的證據(jù);
(三)學校出具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等相關證據(jù)。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申訴條件且申訴材料齊全的,申訴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受理決定。
符合申訴條件,但申訴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學生在5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補正,按要求補齊材料之日視為正式收到申訴之日。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一)不符合申訴條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申訴材料的;
(三)撤回申訴或者在收到申訴處理機關的申訴處理決定后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已就申訴事項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并被受理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申訴處理機關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后及時將答復通知書、申訴材料副本送達學校,學校應當自收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提交書面答復以及作出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證據(jù)、依據(jù)。
學校不提交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書面答復以及證據(jù)、依據(jù)的,視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機關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審查申訴事項,應當聽取學生、學校的意見,根據(jù)需要進行調查、聽證,并向申訴處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申訴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經(jīng)申訴處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申訴處理機關應當根據(jù)審查意見,作出下列申訴處理決定:
(一)處理或者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予以維持;
(二)處理或者處分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學校在一定期限內(nèi)變更、撤銷或者重新作出處理或者處分決定:
1.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2.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明顯不當?shù)摹?/p>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及時執(zhí)行申訴處理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并自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將執(zhí)行情況書面報告申訴處理機關。
第二十條 學校作出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申訴期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學;蛘呱暝V處理機關認為必要的,可以暫緩執(zhí)行。
經(jīng)學生申請,學校或者申訴處理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必要的,可以暫緩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提起申訴而加重處理或者處分。
第二十三條 復查決定或者申訴處理決定作出前,學生撤回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由學;蛘呱暝V處理機關作出申訴是否終止的決定。
申訴處理機關受理申訴后發(fā)現(xiàn)學生已就申訴事項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并被受理的,由申訴處理機關作出申訴終止決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或者學校認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與申訴處理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相關成員回避。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與申訴處理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五條 送達相關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取郵寄、電子等方式送達。
第二十六條 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學生對申訴處理機關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或者認為申訴處理機關逾期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guī)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吨貞c市學生申訴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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